申燕周、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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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227号案件名称
申燕周、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申燕周;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227号原告:申燕周,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昀,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温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广平街北口干警宿舍28号楼2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李卫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燕周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燕周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燕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燕周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申燕周负担。审 判 员 刘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美超代理书记员 许秀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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