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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秋雨、闫景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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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执250号
  • 案件名称

    缪秋雨、闫景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缪秋雨;闫景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缪秋雨。被执行人:闫景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秋雨与被执行人闫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已执行5万元,余款分期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2执2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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