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生、鲁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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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85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长生、鲁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长生;鲁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长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鲁朋,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赵长生与鲁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鲁朋需向申请人赵长生清偿借款39000元、案件受理费40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39401元及利息,已履行13600元,剩余标的为25801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被执行人鲁朋于2021年9月份开始每三个月月底前向赵长生履行3600元,直至履行完毕,利息部分待本金清偿完毕的次月结清。执行费491元被执行人鲁朋已向本院缴纳;三、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8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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