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车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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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442号案件名称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车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车小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442号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万客园**。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车小丽,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平舆县/div>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秀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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