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恢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恢46号
  • 案件名称

    程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程某;王某某;冯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8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某、冯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程某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冯某偿还借款本金77855.11元及利息。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冯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冯某偿还借款77855.11元及利息。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案件款30000元,冯某履行了案件款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程某以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冯某对下剩案件款42855.11元及利息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案件撤销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冯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冯某支付借款42855.11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2021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对王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冯某与申请执行人程某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冯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程某借款42855.11元,除去冯某于2021年6月28日已支付的5000元,下余37855.11元申请执行人程某自愿放弃5855.11元,剩余32000元被执行人冯某于当庭支付2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二、被执行人冯某偿还借款后可向被执行人王某某行使追偿权。2021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冯某主动履行了剩余案件款30000元。被执行人冯某已全部履行了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某已领取,自愿放弃迟延利息,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综上,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恢4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9日结案。执行申请费543元,由被执行人冯某承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