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晴、董美伶等开设赌场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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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11331号案件名称
谢晴、董美伶等开设赌场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董美伶;黄李辉;钱敏;谢晴;张睿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11331号被执行人:谢晴,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被执行人:董美伶,女,1996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被执行人:黄李辉,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钱敏,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张睿,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与谢晴、董美伶、黄李辉、钱敏、张睿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2刑初113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刑初1134号刑事判决,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谢晴、董美伶、黄李辉、钱敏、张睿开设赌场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晴、董美伶、黄李辉、钱敏、张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李辉缴纳罚金5,000元。另,本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谢晴、董美伶、钱敏、张睿名下的财产,并扣划谢晴名下资金账户金额30,000元,董美伶名下资金账户金额5,00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钱敏、张睿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敏、张睿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钱敏、张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卓君审 判 员 钟益青审 判 员 金 慧法官助理 刘晟鹏书 记 员 刘晟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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