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彬与上海沃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5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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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5221号案件名称
张志彬与上海沃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志彬;上海沃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仲裁程序案件;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522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彬,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上海沃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小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7353号仲裁调解书,在执行张志彬与上海沃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志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735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焕挺审 判 员 俞海斌审 判 员 杨 琼法官助理 周青松书 记 员 周青松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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