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西成、谢一洪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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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528号案件名称
熊西成、谢一洪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熊西成;谢一洪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528号申请执行人:熊西成,男。被执行人:谢一洪,男。本院在执行熊西成与谢一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9刑初5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27578.40元及迟延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谢一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西成于2021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5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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