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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锦煌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3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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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3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锦煌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锦煌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黄南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32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锦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龙台村荷叶组146号1310083幢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杨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幢9层902号房。法定代表人:张迪。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昂宇,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黄南贵,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锦煌建材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黄南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23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泰支行为8000XXXX016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锦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锦煌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泰支行为8000XXXX016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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