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寿生、林福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3民初9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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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23民初9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寿生、林福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952号之一原告:周寿生,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林福娣,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陈某,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周某1,男,200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周某1母亲。原告:周某2,男,201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周某2母亲。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春,系大余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西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5UJP52J。法定代表人:刘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章,系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与被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8月17日,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19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已预交),由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负担。审 判 长 谭忠平人民陪审员 赖美颐人民陪审员 廖君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庆永第1页共1页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952号之一原告:周寿生,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林福娣,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陈某,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周某1,男,200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周某1母亲。原告:周某2,男,201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周某2母亲。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春,系大余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西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5UJP52J。法定代表人:刘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章,系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与被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8月17日,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19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已预交),由原告周寿生、林福娣、陈某、周某1、周某2负担。审 判 长 谭忠平人民陪审员 赖美颐人民陪审员 廖君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庆永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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