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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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292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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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292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河大道一号惠山路6号。负责人:桂立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远、李曼,该单位职员。被告:王岩,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王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立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任婷婷书 记 员 李 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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