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世药业有限公司、凤城丝绸厂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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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228号案件名称
辽宁百世药业有限公司、凤城丝绸厂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辽宁百世药业有限公司;凤城丝绸厂职工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百世药业有限公司,住凤城市通远堡镇通远路35号。被执行人:凤城丝绸厂职工医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2210682785119705F,住所地凤城市绸厂街19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百世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丝绸厂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待医院动迁款到位时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22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凤城丝绸厂职工医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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