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树敏、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3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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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3881号案件名称
侯树敏、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侯树敏;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赵树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3881号原告:侯树敏,女,1978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汇强矿业大厦第一幢102、103、104、105、117、118、119号房。法定代表人:郑树刚,职务:总经理。被告:赵树刚,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侯树敏与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赵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现因原告有事,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树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树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侯树敏负担。审 判 员 王志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岩书 记 员 何鹏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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