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均展、刘昌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恢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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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恢849号案件名称
王均展、刘昌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均展;刘昌松;侯永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恢849号申请执行人:王均展被执行人:刘昌松。被执行人:侯永谨。申请执行人王均展与被执行人刘昌松、侯永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东经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1999)东经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均展与被执行人刘昌松、侯永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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