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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连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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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977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连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连庆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977号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星岛路6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94401740Q。法定代表人:孙世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泽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510536454。被告:张连庆,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完毕。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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