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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姚财粮油蔬菜配送中心、赵德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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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219号
  • 案件名称

    定边县姚财粮油蔬菜配送中心、赵德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定边县姚财粮油蔬菜配送中心;赵德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7219号原告:定边县姚财粮油蔬菜配送中心。地址:定边县定边街道东园子村农贸市场院内。经营者:姚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锦亮(系姚鼎父亲),男,被告:赵德武,男,原告定边县姚财粮油蔬菜配送中心与被告赵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学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锦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德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39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蔬菜,下欠原告菜款133900元未付,于当日向原告出具133900元欠据一支。欠据出具后,被告向原告分三次共计支付欠款50000元,剩余83900元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欠据一支,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蔬菜,向原告出具133900元欠据,后被告偿还了50000元,剩余83900元至今未付。被告赵德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举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故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以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蔬菜,于当日向原告出具133900元欠据一支。欠据出具后,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欠款50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出售蔬菜,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持欠据向被告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839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德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定边县姚财粮油蔬菜配送中心支付欠款839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赵德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学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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