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李金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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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183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李金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李金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1835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2697R。法定代表人:卫群。被执行人:李金玲,男,1980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金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1640.38元,未执行27675.12元。经查,被执行人李金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金玲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周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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