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097号原告:赫章县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白果镇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5909673X3。法定代表人:董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秀丽刘璨,贵州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翔,贵州锦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赫章兴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野马川镇山脚村瓦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HLBXY60。法定代表人:潘琳,该公司执行董事。赫章县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赫章兴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赫章县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县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00元,减半收取581.00元,由原告赫章县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