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蒋有成,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被执行人:侯文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有成与被执行人侯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蒋有成与被执行人侯文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21执1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柏拥军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晓文书 记 员 刘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