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马龙、余伟富等褚静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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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556号案件名称
余马龙、余伟富等褚静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余马龙;余伟富;褚静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3556号 原告:余马龙,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娇,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伟富,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奇星,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静霞,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余马龙与余伟富、褚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余马龙以拟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马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余马龙负担。 审判员陈达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恬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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