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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马龙、余伟富等褚静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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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556号
  • 案件名称

    余马龙、余伟富等褚静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余马龙;余伟富;褚静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3556号 原告:余马龙,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娇,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伟富,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奇星,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静霞,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余马龙与余伟富、褚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余马龙以拟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马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余马龙负担。 审判员陈达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恬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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