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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铁、郭起金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7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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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7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曾祥铁、郭起金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曾祥铁;郭起金;郭松;杨顺圣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祥铁,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郭起金,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郭松,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洪江市,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顺圣,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洪江市,现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曾祥铁与被执行人郭起金、郭松、杨顺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湘1202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等信息查询;2021年7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市无住房登记;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郭松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湘N×××××的长安牌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当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785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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