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铁、郭起金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73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7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曾祥铁、郭起金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曾祥铁;郭起金;郭松;杨顺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祥铁,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郭起金,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郭松,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洪江市,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顺圣,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洪江市,现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曾祥铁与被执行人郭起金、郭松、杨顺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湘1202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等信息查询;2021年7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市无住房登记;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郭松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湘N×××××的长安牌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当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785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黄永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5260号 下一篇 彭丹、周元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5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