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普顺、朱丽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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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197号案件名称
朱普顺、朱丽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普顺;朱丽燕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朱普顺,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朱丽燕,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朱普顺与朱丽燕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04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朱丽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普顺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百分之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总数减去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被告朱丽燕负担。因朱丽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到我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可供执行并予以冻结、扣划。三、2021年4月2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有黑茶可供执行,已到变卖程序无法处置。四、2021年9月22日,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885元,扣除执行费885元后,尚余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黑茶可供执行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侯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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