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金星、季翠英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891民初28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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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891民初28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樊金星、季翠英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樊金星;季翠英;樊金宝;樊金霞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91民初2878号之一原告:樊金星,女,汉族,1975年5月11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翠英,女,汉族,1947年12月17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樊金宝,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江苏君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金霞,女,汉族,1972年3月30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樊金星与被告季翠英、樊金宝、樊金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樊金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金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金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金星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波人民陪审员 宋文权人民陪审员 杨 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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