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樊金星、季翠英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891民初287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苏0891民初28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樊金星、季翠英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樊金星;季翠英;樊金宝;樊金霞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91民初2878号之一原告:樊金星,女,汉族,1975年5月11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翠英,女,汉族,1947年12月17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樊金宝,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江苏君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金霞,女,汉族,1972年3月30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樊金星与被告季翠英、樊金宝、樊金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樊金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金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金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金星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波人民陪审员  宋文权人民陪审员  杨 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力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