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胜、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0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1072号案件名称
方胜、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方胜;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方胜,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马春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胜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方胜申请执行的(2021)黑1181执1202号案件和(2021)黑1181执1072号案件为同一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方胜同意此案与(2021)黑1181执1202号案件合并执行,此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1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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