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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随姓、丁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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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680号
  • 案件名称

    张随姓、丁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随姓;丁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张随姓,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峰,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随姓与被执行人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丁峰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随姓欠款968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丁峰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查,被执行人丁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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