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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泉、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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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999号
  • 案件名称

    李福泉、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福泉;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焦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泉,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被执行人: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焦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焦娟,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李福泉与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鲁148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以(2021)鲁1482执999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本案诉讼前,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以(2018)鲁1482财保7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焦娟名下位于楼房一套、商铺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上述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焦娟名下位于楼房一套、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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