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泉、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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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999号案件名称
李福泉、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福泉;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焦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泉,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被执行人: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焦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焦娟,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李福泉与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鲁148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以(2021)鲁1482执999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本案诉讼前,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以(2018)鲁1482财保7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焦娟名下位于楼房一套、商铺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上述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焦娟名下位于楼房一套、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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