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钰、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92号案件名称
崔国钰、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崔国钰;王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崔国钰,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王华,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崔国钰与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6.22元,余款暂未履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鱼民、西安贝木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546号 下一篇 李福泉、禹城市乐娟花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