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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民、西安贝木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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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546号
  • 案件名称

    鱼民、西安贝木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鱼民;西安贝木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7546号原告:西安贝木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UQAG6W。法定代表人:李朋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鱼民,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08174517。原告西安贝木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鱼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西安贝木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贝木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一年    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格打印:相丽华        校对:马格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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