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良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362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362号之三案件名称
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良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良俊;黄海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3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吉鸿时代商厦2幢1316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王良俊,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 被执行人黄海芳,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良俊、黄海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南仲案字第1-56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王良俊、黄海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王良俊所有的×××野马牌小型汽车,并将拍卖款32939.35元发放给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36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慧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英卫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43号 下一篇 姜洪武、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