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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良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36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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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36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良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良俊;黄海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3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吉鸿时代商厦2幢1316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王良俊,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 被执行人黄海芳,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良俊、黄海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南仲案字第1-56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王良俊、黄海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王良俊所有的×××野马牌小型汽车,并将拍卖款32939.35元发放给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36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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