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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希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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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126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希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希珍;张嘉忠;天津市富利汇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兆珍;刘月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1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李稳狮,行长。被执行人:张希珍,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东城朝阳道西侧,宇纬路南侧菊芳园17-1303。被执行人:张嘉忠,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东城朝阳道西侧,宇纬路南侧菊芳园17-1303。被执行人:天津市富利汇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东城朝阳道西侧,宇纬路南侧菊芳园17-1303。被执行人:张兆珍,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被执行人:刘月春,女,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希珍、张嘉忠、天津市富利汇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兆珍、刘月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希珍、张嘉忠、天津市富利汇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兆珍、刘月春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希珍名下有牌照号为津G×××××汽车一辆,本院已经查封车辆底档,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嘉忠名下在天津市静海区有房产,本院在诉讼阶段已经保全,轮候查封无处置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张嘉忠、天津市富利汇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兆珍、刘月春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希珍、张嘉忠、天津市富利汇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兆珍、刘月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元 晶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仝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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