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金海、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84号

由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9/24 0:00:00在黑龙江省鸡东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生效的吕金海;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84号
  • 案件名称

    吕金海、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吕金海;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吕金海,男,1961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被执行人: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洪智,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吕金海申请执行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立新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元、诉讼费1153.00元、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金海称已与被执行人鸡东县永和镇长安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年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转移支付款,因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吕金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吕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3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贵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