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1560号之二

由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1/9/20 0:00:00在大石桥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生效的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156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882执1560号之二孙悦:你与申请执行人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882民初57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56932及利息、延迟履行金。二、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本院地址:大石桥市法院执行局邮编:115100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