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艳、李永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3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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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34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海艳、李永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海艳;李永财;魏守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艳,女,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李永财,男,汉族,现住新疆省和田区。被执行人:魏守芹,女,住所地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王海艳与李永财、魏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永财、魏守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21)黑0903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凤岩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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