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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艳、李永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3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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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3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海艳、李永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海艳;李永财;魏守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艳,女,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李永财,男,汉族,现住新疆省和田区。被执行人:魏守芹,女,住所地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王海艳与李永财、魏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永财、魏守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21)黑0903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凤岩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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