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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玉东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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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玉东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玉东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24号之一申请人: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周进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王小平,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刘玉东,男,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玉东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被申请人刘玉东所有的本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作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玉东所有的本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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