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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2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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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2770号
  • 案件名称

    颜某、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颜某;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2770号原告:颜某,女。法定代理人:谢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菲,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延安路20号都市春天302-2室。负责人:蒋昌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霞。原告颜某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颜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颜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洪 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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