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凤新、沈阳市皇姑区津德海珍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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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0229号案件名称
周凤新、沈阳市皇姑区津德海珍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凤新;沈阳市皇姑区津德海珍商行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0229号原告:周凤新,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津德海珍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8号。经营者:曾庆明。原告周凤新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津德海珍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周凤新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凤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关玲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高翔书 记 员 陈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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