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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朱景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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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599号
  • 案件名称

    何飞、朱景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何飞;朱景锐;冯阳达;周旭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599号申请人:何飞,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朱景锐,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冯阳达,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周旭,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何飞、朱景锐与被申请人冯阳达、周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飞、朱景锐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阳达、周旭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飞、朱景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阳达、周旭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垚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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