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飞、朱景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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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599号案件名称
何飞、朱景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飞;朱景锐;冯阳达;周旭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599号申请人:何飞,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朱景锐,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冯阳达,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周旭,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何飞、朱景锐与被申请人冯阳达、周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飞、朱景锐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阳达、周旭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飞、朱景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阳达、周旭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垚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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