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军、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2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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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12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美军、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美军;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美军,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男,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军与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7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挖掘机租赁费用4610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681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67815.00元。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300000元后,下剩部分至今未履行。现本院决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678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81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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