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书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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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748号案件名称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书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书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748号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书谦: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书谦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督1支付令,支付令确定:由被申请人夏书谦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包括2015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8日按月息9.72‰计息,从2019年3月19日到偿还借款之日按月息9.72‰上浮50%计息);支付令申请费450元,由被申请人夏书谦负担。该支付令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夏书谦未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书谦偿还借款利息17739元、逾期利息18419.40元、支付令45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夏书谦在2021年9月2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26450元(含借款利息17739元、逾期利息8261元、申请费450元)。对剩余逾期利息10158.4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夏书谦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7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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