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6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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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69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程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依强,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刘国庆,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82民初3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国庆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临湘市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除了少量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9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三个,冻结金额均为913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5295.47元;于2021年9月23日扣收案件受理费1411元、执行费1270.47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共计12614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刘国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1364元及利息,尚有7733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仁祥审 判 员 邓曙龙审 判 员 胥出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星云书 记 员 李 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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