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云高、张方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3执5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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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3执563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云高、张方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谢云高;张方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3执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云高,男,汉族,个体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张方仁,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21)苏07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谢云高与被执行人张方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苏0703民初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方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云高货款37390元。案件受理费735元,由被告张方仁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739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35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绍兴市××街道××××××幢×××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0456392),本院已裁定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已陆续自动履行13000元,扣除执行费472元,剩余1252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部分款项,本案执行标的较小,又受疫情影响等原因,被执行人位于绍兴市房屋暂不宜处置。本案其余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03执5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杨如君审 判 员 何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薛 锦书 记 员 龚臣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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