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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有元、陈一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恢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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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恢1238号
  • 案件名称

    彭有元、陈一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彭有元;陈一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恢1238号申请执行人彭有元。被执行人陈一伟。申请执行人彭有元与被执行人陈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一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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