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影、李孟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8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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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8971号案件名称
王丽影、李孟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丽影;李孟飞;李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8971号原告:王丽影,女,汉族,1962年1月17日,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松,安徽齐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孟飞,男,汉族,1995年6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梦,女,汉族,1998年2月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太和大道与平安路交叉口南100米方源铭4号楼3-5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41222762750780U。负责人:张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园园,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89号金地时代广场1号楼9-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6318384N。负责人:温晓东,经理。王丽影与李孟飞、李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王丽影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影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员 韩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韩贺伟书 记 员 杜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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