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张国彬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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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1053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张国彬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张国彬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6130534R。法定代表人:蒋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陈文,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张国彬,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张国彬其他案由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15440.92元及利息5570.46元,案件受理费279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7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8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房屋已拆除和过户、有工商登记信息,其股权已在多案中被冻结、有车辆已经查封,车辆有抵押,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本案未兑现借款本金115440.92元及利息5570.46元,案件受理费279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715元。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以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 义 审 判 员 黄 勍 审 判 员 罗自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希西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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