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桂、苏永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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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725号案件名称
孙成桂、苏永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成桂;苏永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孙成桂,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苏永争,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成桂与被执行人苏永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永争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给付300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振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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