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琦、张惠康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523财保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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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23财保129号案件名称
孙志琦、张惠康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饶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志琦;张惠康;厦门兴恒新橡胶工贸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23财保129号申请人孙志琦,女,200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张惠康,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徐汇)。被申请人厦门兴恒新橡胶工贸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3号大街209号1幢B1011室。法定代表人陈震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情况紧急,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广饶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的浙A2××××轿车一辆。扣押期间自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延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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