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铮、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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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03号案件名称
胡铮、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铮;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郑夫利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胡铮。被执行人: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夫利。本院在执行胡铮和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郑夫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夫利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夫利存款677362.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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