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2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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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2637号案件名称
王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杰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2637号被执行人王杰,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2刑初字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杰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王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杰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王杰向我院报告财产,因其身患重病无力履行该案;2、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杰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王杰系尿毒症患者,需长期吃药透析,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到黔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王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王杰在黔西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杰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采取轮候冻结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杰的证券、车辆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购买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车辆、税务、工商等相关登记,也未购买证券及保险;5、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但履行义务取决于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诗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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