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勇伟钢模租赁站与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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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625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勇伟钢模租赁站与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勇伟钢模租赁站;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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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3625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勇伟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三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CBEB8B。经营者:王**,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400690。法定代表人:邹胜,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勇伟钢模租赁站与被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勇伟钢模租赁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勇伟钢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勇伟钢模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勇伟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 理 陈荣苹 书 记 员 杨 睿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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