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宪文、王立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执3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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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执323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宪文、王立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宪文;王立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执3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宪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孙国程,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立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王宪文与王立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哈仲裁字第031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王立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偿还王宪文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王立挺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经该院审查,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黑01民特271号民事裁决书,驳回王立挺的申请。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立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权利人王宪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立挺名下的财产线索,但无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登记、对外投资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立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王立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执3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张东风 审判员宁航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郭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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